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造公平的创业和就业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
创业发展资金用于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以及创业奖励等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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