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诉讼怎么写( 五 )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