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确实无法取得,可以附录说明,但需写明原因,且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发票级次: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正式收据 。
3、发票内容应齐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据实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挖补,收款人应签字 。
4、对其他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费用需由委托部门承担的,报销单应由经办部门填写,并经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无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的,费用记入经办部门账 。
(二)付款、报销贴票要求:
1、支付各种费用:附正式发票;
2、支付办公室租金:附〈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和发票;
3、支付差旅费:附车船票、机票、住宿清单及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