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 。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 日 。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 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
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 。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
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
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
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
第十四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