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
4. 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写分录 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应收票据,所以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做分录:借:应收票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
其有以下特点: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