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2、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要的有效证件 。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和三都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响应服务 。
3、有权要求承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 。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转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部分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报案关在1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但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 。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
承租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其他经济措施 。
4、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租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纳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身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