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
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
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 。
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
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
第十六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
第十八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