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书怎么写( 五 )


nbsp;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 , 应当注明修改日期 , 修改人员签名 , 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
nbsp;第九条nbsp;因抢救急危患者 ,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 并加以注明 。nbsp;第十条nbsp;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 ,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 没有近亲属的 , 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 , 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nbsp;nbsp;nbsp;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 ,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 并及时记录 。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 , 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nbsp;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nbsp;第十一条nbsp;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nbsp;第十二条nbsp;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nbsp;过敏史等项目 。
nbsp;第十三条nbsp;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 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 , 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nbsp;名等 。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
nbsp;nbsp;第十四条nbsp;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nbsp;第十五条nbsp;抢救危重患者时 , 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 , 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nbsp;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nbsp;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
nbsp;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 , 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 , 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nbsp;nbsp;2nbsp;nbsp;病历书写基本规范nbsp;nbsp;nbsp;nbsp;nbsp;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nbsp;第十八条nbsp;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