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 , 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 , 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 , 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 , 当场办结 。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 ,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 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 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 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 , 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
2.核准
审核通过的 , 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签署审核意见 , 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 , 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 退一份给申请人 。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