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证明怎么写( 二 )


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 , 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 , 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 , 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 , 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 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 , 擅自外聘医务人员 , 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 以保证医疗安全 , 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
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 , 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要依法追究责任 。
3. 开诊所的申请报告怎样写 1、凡取得医师(士)资格 , 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或者在中医、推拿、整骨、按摩、医疗美容等方面有专长 , 并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 , 均可申请开办门诊部或诊所 。
第十一条 属下列人员之一的 , 不得申请开办或参加私营医疗机构:
(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村办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
(三)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四)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慢性疾病的 。
2、申请开办私营医疗机构 , 主办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及组织章程;
(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和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 。
3、私营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取得私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 方可开业 。
第十五条 私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和“省、市、区、乡镇”的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 , 也不得使用“中心、红十字、专家门诊”等名称;门诊部、诊所的名称应当标明科别或专科 。
私营医疗机构经审查批准后 , 应当刻制与批准名称相一致的印章和牌匾 , 并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