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
在同等条件 。
【合伙生意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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