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6. 房产继承权诉讼书怎么写 参考如下,建议委托律师书写原告: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电话:被告:X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电话:被告:X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 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XX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XXX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XX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谢谢!此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
7. 房屋纠纷合同案 起诉书怎么写 2005年4月19日,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团购《协议书》,约定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拟开发的辽大轻校小区住宅(即现在的水木清华住宅)进行团体预购 。
原告在看到此《协议书》之后,参加了团购,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一次性向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交纳了约定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全额房款420000元,此购房款于2005年4月30日即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转入被告帐户,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 。原告于交款当日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协议》,本来被告亦应在这份《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被告当时以收到原告购房款后再为其盖章为由,后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在这份协议上签字盖章 。
在这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了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被告逾期交房按原告已交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当过了约定交房期限2个多月后,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交房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12月29与原告补充签订了一份《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并再次保证2007年10月15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
2007年9月,原告参加了被告和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共同组织的摇号选房程序,最终确定原告购买的房屋为“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该房屋建筑面积122.7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380元 。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向原告交付房屋 。
1、仅从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两份书面协议以及收款收据中,即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位置、楼层、单价、预购面积、实际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收受了原告的全部购房款 。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立即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
2、原告按约定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全额支付了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42万元的购房款,而被告确定给原告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2.78平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即4.2平方米的房价款3000*4.2=12600元,并支付3年的利息12600*5.8%*3=2192.4元,误差比在3%以外的部分即13.02平方米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即3000*13.02*2=78120元 。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在分房方案中制定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每平方米3380元的单价,给予被告(3380-3000)*122.78=46656.4元的房屋差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