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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