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此 , 刘某向康某提出离婚时 , 应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刘某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康某所有 , 应予支持 , 且剩余贷款 , 应由康某支付 。关于离婚后刘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 , 因违反公平原则 , 法院予以撤销 。
深圳婚姻律师团分析: 本案中 , 刘某与康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一般来说 , 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
本案中 , 刘某与康某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康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 , 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 。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 , 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 , 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约定的内容合法 , 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因此 ,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 , 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刘某在离婚后需继续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 , 主要考虑刘某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 , 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康某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儿 , 即在签订协议时 , 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 。
并且 , 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 因此 , 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 , 当事人应慎之再慎! 如果还需要更详细的咨询 , 建议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网在线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团马成律师 , 或电话咨询深圳婚姻律师 , 以便了解更详细的法律规定 , 138加2431 , 再加6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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