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挂靠车辆保险费: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 , 费用由乙方承担 , 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格投保 , 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10万元/人 , 货物险不低于10万元;集装箱保险不低于10万元 。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 。
但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 , 如拖保 , 公司有权为其垫付保费 , 并根据垫付额按月息3%收取利息 。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 , 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 , 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账户 , 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理赔事项的赔偿 , 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给付 。
四、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有偿为乙方及时办理各种运输手续、提供行车路单、修车等方便 , 乙方及时付清费用 , 甲方组织开发货源服务于车主 , 甲方按组货金额的3%收取货运服务费 。五、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 , 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 元(不计息) 。
用于抵扣甲方为乙方所代办的牌、证费用 , 多余部分在相关证件办理妥善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六、乙方自理费用 1.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 , 自负盈亏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车辆在经营中 , 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 , 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 , 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 ,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 , 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
3.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4.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
5.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 , 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 , 加强车辆保护 , 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 , 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 , 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 , 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 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 , 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 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 , 不足部分 , 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 , 甲方概不负责 。
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 , 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 ,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 , 未经甲方同意 , 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 。
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 , 费用由乙方自理 , 并且乙方每月应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