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条怎么写( 二 )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 , 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 , 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实 , 张某在书写欠条时 , 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 , 致使欠条出现歧义 , 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
三、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 , 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 , 今收到孙某7000元” 。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 , 李某在答辩时称 , 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 , 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 , 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 , “凭条 , 今收到某某元” 。
四、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 , 在出具借据时 , 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 , 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五、自书借条 。
【丢失条怎么写】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 , 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 , 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 , 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 , 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 , 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
六、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
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 , 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 , 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 , 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七、写条不写息 。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 , 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 , 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 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 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 , 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搭写借条的欺诈手法 , 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 , 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 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 , 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 , 中断 , 延长情形的 , 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