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标的物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车辆代码: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颜色: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约定:。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 。车辆总价: 元,大写。
预付定金: 元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书》(见附件二) 。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2.1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2.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于 年 月 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
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甲方提供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
4、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 。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 (2) 公里□(注: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 。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
6、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乙方须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 。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
第六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承诺的内容维修、保养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 。
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 。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 。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承诺的内容执行 。(3)其他约定。
2、生产厂家(或甲方)指定 特约维修站(地址: 联系电话: )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3、甲方除自身按照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外,同时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规定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