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已经由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于2015年7月10日开庭并作出(2015)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
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
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该裁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
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xxx
【裁决书怎么写】二〇一五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