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病历怎么写( 三 )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 ,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 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 ,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 没有近亲属的 , 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 , 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 ,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 并及时记录 。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 , 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 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 , 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 , 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 , 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 , 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 , 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3. 门诊病历诊断书怎么写 (2)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
【急诊病历怎么写】”(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征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 , 婚姻、月经、生育史 , 家族史等
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 。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 , 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 。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药物及特种治疗方法 , 进一步检查的项目 , 生活注意事项 , 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