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起诉怎么写( 二 )


我们若对他们说:“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明其妙 。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 。
这也难怪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稼穑艰难,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 。我们以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奴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又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 。此种双面的形象,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是一样 。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 。
此种错觉实和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炮声一响,美梦醒了 。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 。
要冲破这个混乱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绝不能恢复和平 。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 。
其在人间,则应视力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 。
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 。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
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 。
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 。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 。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
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 。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 。
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 。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 。
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 。在过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得到的 。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
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于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
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 。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
二 现在试来说明法律斗争 。这个斗争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护法益而引起的 。
不问个人的权利或国家的权利,其对侵害,无不尽力防卫 。盖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 。
上自国权,下至私权,莫不皆然 。国际上有战争,国内有暴动与革命 。
在私权方面,中世有私刑及决斗,今日除民事诉讼之外,尚有自助行为 。此数者形式不同,目的亦异,而其为斗争则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