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08年07月31日 实习证明 兹证明XXXX在我单位从 年 月日 到 年 月 日 XX 岗位实习 。现已通过实习 。
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XXXXXXXX单位 年 月 日 。
6.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怎样写 2010年4月1日 , 西部商报刊登了一篇《死刑都判了 , 被告叫啥没整清》的文章 , 副标题为: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的王永谦自报姓名为“张宗谦” , 一审被判死刑;由于姓名出错此荒唐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
文章反映的是兰州市公安机关于2007年查处了一起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伤害案件 , 其中一主要参与人自称“张宗谦” , 生于1971年 , 甘肃会宁县人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 , 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 , 法院审判 , 最终“张宗谦”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 一审宣判后 , “张宗谦”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省高院在审查时 , “张宗谦”称其所报姓名有误 , 其真名叫王永谦 , 生于1972年 , 甘肃会宁县人 。
省高院经核实后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9年3月31日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审 。
读完此文我心中犹如打翻了五味瓶 , 着实不是滋味 , 真可谓“荒唐案”!我们无颜面对公众的质疑!因为我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 一名检察官 。我在思考:侦查员是否认真履行了搜集证据的职责 ,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审核证据、引导侦查员依法搜集证据的的职责 , 审判人员是否在庭审中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
反思我所从事工作的现状 , 此篇文章也深深地警示了我 , 我们应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的搜集、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 , 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 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 , 职业、单位等 。
(二)……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现任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 ,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七)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予处罚的情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规定 , 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对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见 , 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 , 也就是说搜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侦查工作的必须 , 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公诉人必尽职责 , 审判中查清被告人身份是庭审的必然要求 。
然而 , 在近几年我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 我们通过审核证据发现 , 侦查机关在搜集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 亟待规范 。侦查机关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复印件 , 侦查员从公安机关人口查询系统上查得的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有的有照片 , 有的无照片)、户口本复印件、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务犯罪案件中由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等 , 有些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