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二 )


郑铁柯看在眼里 , 急在心里 , 却又无可奈何 , 因为按照法律 , 通奸属于“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 , 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 , 要求“四邻举觉” , 则小民“自然知畏 , 不敢轻犯” , 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 , 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 , 准许捉奸 , “许诸人首捉到官 , 取问明白” , 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 , 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 , 如此一来 , 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 , 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 , 成罗织之狱”景象 , 宣告来临 。
可以看出来 , 跟后来的元明清有别 , 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 , 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 , 但同时 , 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 , 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官员与民妇通奸 , 宋人称之为“监临奸” , 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 , 加奸罪一等 。”而且官员犯奸 , 也不是“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 , 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 , 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
——这不奇怪 , 我们的先人认为 , 官员应该身为百姓表率 , 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礼教约束 , 所谓“春秋责备贤者” , 所谓“礼不下庶人” , 说的便是这意思 。
宋神宗元丰年间 , 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珫 , 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口味真够重的) , 朝廷哗然 , 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 , 表示从轻发落 , 但台谏官不干了 , 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珫:“珫父子同恶 , 行如禽兽” , 虽得皇上宽恕 , 却不知羞耻 , 还大摇大摆上班 。如此德性 , 如何为百姓表率?必须交付有司劾治 。最后 , 王珫父子被交给大理寺立案审讯 , 审理得实 , 王珫被罢官 , 放归田里 。
这宗通奸案还出现了一个插曲:王珫在大理寺受审时 , 供出宰相王珪的公子王仲端也参与了通奸(说到这里 , 我实在忍不住非常好奇那位王氏到底有着怎么样的魅力) , 但主审法官王援害怕得罪了宰相王珪 , 不敢深究下去 , 便草草结案 。
然而 ,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 结案未久 , 知谏院舒亶便站出来举报说 , 王仲端与通奸案有涉 , 大理寺法官却隐瞒不究 , 请重审深究 , 王仲端则上书辩解 , 称绝无此事 , 宋神宗大为光火 , 任命御史复鞫通奸案 。
这时候 , 宰相王珪的政治对手、大理少卿朱明之想借此机会打击王珪的势力 , 吩咐法官王援勇敢出来检举王仲端的罪行 , 别怕王珪那老家伙 , 朱明之又托人放出风声 , 说皇帝欲深究王仲端之罪 , 企图影响司法 , 从重治罪王仲端 , 这个过程比较曲折 , 我就不细说了 , 总之 , 案子审到最后 , 王仲端被处罚 , 朱明之等人也因为左右司法的图谋败露 , 受到停职、处罚金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