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举证怎么写( 二 )


所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4. 离婚财产举证怎么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 。
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 。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 。
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
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
5. 财产协议怎么写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 。
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 。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 。
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
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
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3、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