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 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 , 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 。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计生办无权解释法律】 。公安机关同样无权解释法律 。
计生办一旦开口“解释”法律 , 他们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计生办和街道派出所那帮小瘪三如果再敢拿他们的狗屁股嘴在那信口开河曲解法律逼你上环 , 那他们就已经犯法了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所以 , 如果你们省的计生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 你们省的计生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你们省的户籍管理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你们省的户籍管理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 , 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 ,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 , 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 , 以避孕为主 。
国家创造条件 ,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 。
……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 , 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 , 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 , 结合自身情况 , 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释义】 又如 , 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 , 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 , 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 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 , 【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 , 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 、输精管结扎术等 。
——看 , 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国家法律原文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写明了只是“指导” , 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 , 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和避孕套! 所以 , 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上环的规定 , 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 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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