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 , 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 , 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 , 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 , 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 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 , 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 , 可提出查验与复磅 , 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 , 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 ,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 , 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 提存货物 。
3.货物有包装的 , 到达运输地点后 , 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 , 由托运人负责 。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 。货运事故发生后 , 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 ,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 , 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 , 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 。货物已投保的 , 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 , 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 。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 , 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 ,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 , 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 , 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 。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 , 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
承运人(章): 托运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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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我公司始建于1995年 , 几年来 , 在贵所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 , 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 现已发展成为融汽车销售、汽车修理、服装生产、餐饮服务、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营公司 。公司现有总资产486万元 , 自备车4台 , 挂户车11台 , 还有一批车主正与我公司联系 , 亟待挂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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