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规怎么写( 二 )


这些制度就严格要求了婚生子女必须随父姓以证明其血统和血缘 。这种封建性做法曾经受到当时许多国家的认可,有的还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
如在英国,根据习惯,一个人如婚生的,则取父姓,如果是非婚生的,则取母姓 。在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和萨克逊民法中规定,嫡生子冠父姓,私生子冠母姓,弃儿由官吏命名 。
在资本主义社会,废除长子单独继承的制度,所有子女都是继承人,继承的主要是财产而不是身份,而且随着遗嘱继承的发展、完善和亲子关系制度的确立,法律上也不再强调子女只能随父姓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 。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对其有共同的照顾权,可以确定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 。如果父母在子女满五周岁之后确定婚姻姓氏,则婚姻姓氏在子女同意接受此姓氏后方得成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 。
但在有些国家,还是以子女随父姓为原则 。我国在国民政府时期,民法中曾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的子女从母姓 。
后来修改为:子女从父姓 。但无兄弟的,可约定其子女从母姓 。
赘夫的子女从母姓,但可约定其子女从父姓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中,则明确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这是主要考虑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 。而且又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上子嗣观念,每当连生女孩后,还想生男孩,这样做,不但有违家庭计划生育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身体健康,增加家庭负担 。
规定子女可从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害 。本条的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样的,但删除了一个“也”字,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样更加突出了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 。
有人认为,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由父母起名字,是对子女的自我命名权的否定 。
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 。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
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 。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 。
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 。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
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 。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 。同时该条又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婚规是关于孩子姓氏的规定,中国古代为了要求证明血缘关系,要求孩子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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