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
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
8. 合同免责条款的设定 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
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均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53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简而言之,只要对方接受,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你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的免责条款 。
如:
由于政府机关命令、或甲方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 。
9.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求、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 。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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