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不真实 。“化脓性胆管炎”病症是院方私自切除胆囊后伪造的,而给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症是“慢性胆管炎急性发作” 。
此证据在鉴定询问时已提供 。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时也提供了,并通过质证,院方及法院均认可 。
4、院方所作肝部结石检查的“CT”报告,鉴定所将这份报告销毁了 。(因在鉴定询问举证时,我问鉴定人员殷利,病历里有没有“CT”检查报告?殷利翻了翻病历,回答有 。
而在“鉴定书”中没有提到这份重要的证据 。而在一审开庭举证时,院方也没有举出此份证据 。)
5、在鉴定询问时,鉴定人员叶元熙问院方 。2000年9月手术后作“B超”检查没有,2004年10月手术后做“B超”检查没有 。
院方回答没有 。手术前给患者交代治疗方案及并发症、后遗症没有,院方说告知了 。
而叶问病历里面有无知情同意书,院方说没有 。作为剖腹取结石手术后,作“B超”检查,是证明所作手术是否取尽结石的重要证据,也是评估剖腹取结石成功与否的重要证据 。
而院方没有作“B超”检查这不是违反了治疗常规又是什么呢? 二、胆囊切除院方有过错 。1、切除胆囊院方没有尽带告知义务 。
违背了医疗法规及手术常规,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手术前,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我的胆囊我病灶 。
没有化脓,穿孔症状,没有结石 。3、不合符胆囊切除的4种医疗常规及危急生命安全的情况 。
4、胆囊具有储存浓缩排放胆汁的作用 。直接参与调节肝内外胆道压力的作用 。
胆囊切除后,由于其肝脏排出的胆汁成分异常,容易形成新的结石,称再发性结石 。(外科手术医师手册) “鉴定书”四页称:“胆囊切除”属未完全尽到术前告知义务 。
结论不客观准确,是根据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鉴定书四页切除病变胆囊的目的是去除再次产生结石的可能因素之一 。
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1)胆囊根本没有病变(2)切除胆囊可防止自生结石没有医学科学依据 。
三、两次手术取尽结石没有证据证明 。1、《鉴定书》五页叙述:根据现有资料和目的医疗水平不能分析出造成宋步林形成原发性肝内外胆管多发性结石的原因 。
2《鉴定书》六页叙述……由于疾病的复杂性,特殊性所决定(复杂性,特殊性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与两次手术存在在因果关系 。目前医学对该病人的认识尚存在局限性 。
以上结论分析又以什么证据证明与前两次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呢?(医疗纠纷举证在院方) 四、“胆肠吻合术”手术失败 。“胆肠吻合术”的基础前提:祛除病灶和解除结石或狭窄 。
医院为什么要给我作“胆肠吻合术”呢?实际情况是在手术中,由于院方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所限,无法除尽肝内结石,采取的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排除遗留结实效果目的 。(院方在回复已认可)结石未取尽的依据是院方告知的 。
我在给学校请假的“申请书”中已写了 。(2005年3月2日) 五、销毁证据,承担责任 。
“CT”检查肝上结石的报告及“CT”片,是对院方不利的证据,鉴定所才将这份报告毁了,对于证据销毁,就应该承担医疗过错 。综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难以鉴定的检测,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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