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清.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 万 仟 佰 拾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物业费÷收视费、垃圾费、采暖费由 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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