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登记表怎么写( 三 )


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限:
1、自考本科生(取得一科以上合格成绩者),均可报名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水平统考,考生可连续报考四次,四次均不及格,则不能再报考,本科毕业后也不能申请学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后一年内应申请学位(此时外语水平统考必须及格),超过一年也不能申请学位;
3、自考本科取得的外语水平统考合格成绩四年内有效;
4、自考本科生应在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向主考学校自考办报名参加外语水平统考 。统考时间为六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 。
(三)授予学位的基本程序
1、自愿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并参加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合格后 。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索学士学位申请表,然后直接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寄本人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含:本人如实填写的学位申请表(其中毕业生鉴定一栏由单位填写)、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二寸标准照片两张 。同时,还必须准确填写本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2、主考学校自考办对申请者按规定逐一进行实审,进向学校学位办推荐,初审时所需材料,由省考办提供 。
3、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向学校学位办推荐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及其有关材料,经主考学校学位办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对于受理的申请者名单报送省学位办审核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学位申请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类科门类,不再授予学位证书 。
4. 生学士学位(自考)登记表如何填写 自考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下,会有以下资料提供给个人 1、毕业证书(自持) 2、学位证书(自持) 3、毕业生审定表(档案袋中一份、主考院校保存一份) 4、毕业生登记表(档案袋中一份、主考院校保存一份) 5、毕业生成绩单(有考研需要的,可以单独去自学考试院提取,不过要额外收费,不计入档案) 1981年,我国开始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 。
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

自考登记表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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