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在诉讼之前了解案件情况,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其次,证人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 。
最后,证人是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因此,在我国的诉讼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与其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
正因为如此,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 。
从总体上看,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符合现代诉讼法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体说来,警察出庭作证具有以下三个理论基础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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