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拿感情换工作?(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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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者、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翟燕: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不应该将妇女生育期间的损失全部由企业来承担,国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应该对因生育和哺乳导致误工的女性进行社会化补偿,比如建立生育保险等,这样就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 。国家应该发展一些民间组织,让他们来承担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 。
市妇联某工作人员:这类问题的确不好解决,用人单位有自己的考虑,就算歧视女性也不会明着对我们说,一句“不合适”就够了,最重要的是这方面的法律也不太健全 。西方国家对就业歧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对此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可操作性强的细则和处罚标准,因此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女博士张金:《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以及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方式 。因此,这对于违法主体起不到任何威慑和制裁的作用 。要解决这个根本问题,还是有待于男女平等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 。同时,应对现有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