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 。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 , 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 , 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 , 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
扩展资料: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 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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