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受理 。第十六条 各街、镇司法所应当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所在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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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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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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