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采用的是指定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 , 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 , 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 , 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 , 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6]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 , 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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