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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