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土资源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开采陶(瓷)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开采,并向建水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陶(瓷)土资源年度开采量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告 。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完成采区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建水县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建水紫陶生活用陶和工艺用陶的划分,建立健全相应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监督机制 。
建水紫陶的生产者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紫陶生产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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