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实践报告( 三 )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 。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 。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 。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 。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 。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 。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 。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 。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 。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 。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 。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 。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 。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 。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 。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 。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 。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 。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 。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 。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 。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 。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