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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出证明,应该由卫生监督所监督其出示工作证明,实在不行,联系以往工友,除一份集体证明 ,也有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我就不太清楚了,不过只要确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完善,应得的待遇一定没问题的
祝一切顺利
求助法律界的好心人士帮助…急!一、职业病怎么办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 。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
三、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