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军事纪律 秦军百战百胜的另类原因( 三 )


【秦朝的军事纪律 秦军百战百胜的另类原因】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 。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 。《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 。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 。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 。”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 。“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 。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 。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 。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 。”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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