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中心管理的单位设报账员一名,取消单位原有账户,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同时将所有资金全部转入结算中心账户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结算中心管理规定执行,在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支取现金等业务 。
五、各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业务时,必须出示报账员本人委任证方可办理 。六、各单位除发放工资外,业务报销时间由结算中心统一安排 。
七、各单位在办理转账、现金业务时,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延压各单位款项或推迟办理各项结算手续时间 。八、结算中心每月月底为各单位提供财务资料1份,各单位核对无误后,于次月7日内送结算中心 。
附件2. 结算中心现金及转账支票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日常业务实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限额根据各单位资金流量核定,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不得用现金支付 。
1万元以上现金支出需提前1天向结算中心申报 。二、凡需报销的票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批原始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二)所批原始发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大小写一致; (三)所批原始发票无私自涂改痕迹; (四)所批原始凭证不得是复印件; (五)所批原始发票用途合理,发票与支票内容一致; (六)所批原始发票必须与实物相符; (七)所报原始发票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名,不准自报自批 。
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应先由经办人签字,经过单位报账员审核,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结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
四、各单位报账员对从结算中心取得的备用金负安全责任,严格按规定使用 。五、各单位应主动配合结算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核查 。
六、转账支票使用办法及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支出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 。(二)申请转账支票,经办人必须认真填写“转账支票申请单”,经单位报账员审核,单位领导签批后,方可到结算中心办理审领手续 。
(三)所发放转账支票必须按要求填写时间、用途、限额并登记号码后由支票领用人签领 。(四)支票在领用后三日内必须将与之相对应的原始发票,经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后交回结算中心,否则,不予再次发放 。
(五)空白现金、转账支票要妥善保管,经常查对,如有损失,一切责任由支票保管人承担 。(六)财务印鉴(公、私章)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严禁代签代用 。
附件3. 结算中心日常工作制度 一、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区政府日常作息时间在结算中心集中办公 。二、结算中心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实行签到考勤制度 。
三、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坚持请消假制度,年终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情况按照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场所接待客人或置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
五、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要衣貌整洁,举止大方,热情待人,坚守岗位,不准无故串岗、脱岗或让他人替岗,保持结算中心工作安静,不准影响他人办公 。六、非工作时间,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工作间 。
附件4. 结算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一、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单、凭证账薄等各种财务资料 。二、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得查询与其业务不相干的其他单位账务情况 。
三、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报账单位提供与其无关的会计信息 。四、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将财务资料带出工作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