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的怎么写( 二 )


但也有特别情况,比如: 1、其它合法继承人能够拿出完整的写有明确日期的遗嘱 。这个在判定哪一份遗嘱在先,哪一份遗嘱在后比较困难,后立的遗嘱有效 。
2、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3、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时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
无其它情况,一般是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的 。
5. 老人去世没有写遗嘱财产怎么分配 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遗产 。
我国《继承法》中这样规定法定继承的: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 。
扩展资料
继承权公证的流程
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
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 。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 。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