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提供个人证件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可提供加盖该中心印章的调动表;若是本人辞职的,请附上辞职报告)
2、《劳动就业手册》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3、招工登记表(或干部介绍信或报到证)
4、劳动合同
5、《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当月缴费停保对帐单)
上述资料必须由单位密封并加盖封口章,否则不予受理 。
(二)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开具寄档证明(若个人寄档的需出示寄档协议书及复印件),担供上述第(一)项所列第1、2、5项资料原件及第(一)项所列第3、4项资料的复印件 。
(三)注意事项:
1、若非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人事办理失业登记,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2、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补全所要求资料后,方可登记 。
3、本市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员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外来人员无须办理 。
4、如遗失《失业证》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 。
四、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 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楼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13、14号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
(二) 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 。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直接到新单位报道即可 。
4. 办理失业保险的申请怎么写 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是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进行办理,申请是根据社保中心给予的表格进行填写即可,不需要再次写申请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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