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监督有关部门按标准发放 。4.3 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
4.4 负责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配备工作 。5 事故管理 5.1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发全伤亡事故后 ,立即向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5.2 参加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 。5.3 配合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执行 。
八、保安部经理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 。
5.《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这种排除适用的特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
涉及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首先考虑和优先适用特殊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充分考虑和界定了它与相关特殊法的衔接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做出了除外规定 。
这样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冲突”,更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
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多数都已年代久远,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亟待修订和补充 。
《安全生产法》的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上述特别法所没有的 。也就是说,现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
上述特别法都是在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所没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安全生产法》加以补充完善和适用 。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制定出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其后出台的特别法则应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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