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购房合同怎么写( 四 )


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私人购房合同第六条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 。
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私人购房合同第七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
私人购房合同第八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
7.私人售房协议怎么写注意下面这些细节: 由于大多数买房人没有购房经验,又不熟知商品房销售方面的法律常识,很难在订立合同时处处设防,这也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纠纷不断出现 。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买卖出现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在日趋增多,其中,期房销售所引发的纠纷更明显高于现房 。在这些案件中,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最初的规划设计、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以及交付的房屋出现“面积缩水”等,是引发纠纷最普遍的原因 。
而购房人明明有理,却常因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往往最终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大都采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内容均为格式条款 。
但如果合同制定不规范,如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含混、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者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明显倾斜,都会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由于预售的房屋从签订合同到拿到钥匙往往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购房人经过漫长的等待,眼看着新房建成交工,谁都希望尽快搬入新居,如果退房再选别处,不仅时间上赔不起,而且一年多的时间等于白白浪费,这些无形的损失也无法挽回 。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退房 。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结果是要么买来的房子面积不够用,无法实现自己当初的设想;要么面积过大,还要再交出好几万元钱补足面积差价 。
这些都违反了交易活动应当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原则 。可见,合同制定得不完善,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
其实,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条款上细细斟酌,设定利于自己的条款,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时如此被动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现行的合同法已更充分地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合同条款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即属于有效合同 。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即便条款对一方不利,但只要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接受,法院亦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
因而要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制定合同时应力求完善,这是惟一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将这一处理原则写入合同条款,购房人的利益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当然,由于当前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商品房的销售主要仍由开发商全盘操作,购房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体现在对房屋基本状况的了解上,更表现在购房人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难有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