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流程
1、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 , 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 , 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2、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 , 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 , 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 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 , 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 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 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 , 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 , 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 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拓展资料:
非婚生子女 , "婚生子女"的对称 , 俗称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 , 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 , 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 。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
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 , 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 。在社会主义国家 , 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 。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 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 , 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 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 。而且 , 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 , 其父母已经结婚 , 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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