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因继承其他财产进行诉讼的,到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3,起诉时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起诉状,有相关证据的应一并提交证据复印件
4,起诉状中应包括
(1)原、被告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判决某处房产由谁继承,某笔款项由谁继承,诉讼费用的承担
(3)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遗产的内容,现在遗产的情况,本人被侵害的权利,请求法院如果判决
(4)起诉人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想请问民事婚约财产纠纷上诉状该怎么写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
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
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焰明、助理审判员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查明,2012年农历正月,王某甲和陈某经柳林乡塔畈村村民王某乙介绍认识并订婚,双方约定2012年10月1日结婚 。在随后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并致陈某怀孕 。
同年农历8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王某甲父亲王心正和同村村民刘某到陈某家送彩礼29000元以及商量结婚事宜,后来双方为彩礼和其它事情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没有如期结婚,婚约解除 。同年10月8日被告陈某向黄梅县妇联求助 。
另查明,陈某于2012年10月9日起在黄梅县妇幼保健院住院5天,进行引产手术,2012年10月14日出院,总费用1266.43元,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 。原审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婚俗,王某甲以结婚为目的,给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未能够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没有成就,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是婚约财产纠纷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收受王某甲的彩礼,诉讼中王某甲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甲给付彩礼,陈某收受彩礼的事实 。王某甲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反驳没有收到彩礼的意见不符合常理,且不能自圆其说,本院不予采纳 。
王某甲主张返还买戒指花的钱和给付的生活费,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首先,考虑到王某甲、陈某曾经同居生活,陈某怀孕后流产确有其事,由此造成陈某一定数额的物质损失和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王某甲存在一定过错,可由其作出适当补偿;其次,因双方系临时解除婚约,王某甲所给付的彩礼,被告已部分或全部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开支,故可由陈某酌情适当返还;结合本案彩礼的数额、双方的家庭生活情况以及王某甲的意思表示,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29000元中的30%,计8700元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某返还王某甲彩礼款8700元,该款项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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