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标准怎么写( 三 )


四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五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
二、营养费的认定必需要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 。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
如何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呢?法官应从形式上、内容上进行审查,侧重于形式上审查 。
一是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 。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
二是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 。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 。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 。其它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对这类形式营养证明的采信要慎重 。
三是医疗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确认 。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 。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
对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 。由于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对营养证明意见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太现实,但可以根据上述所列的一些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
三、法官还要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应予认定 。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
5.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如下:
一、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营养费标准怎么写】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二、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6.营养费怎么计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