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 , 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
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 , 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 , 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 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若逾期未提出异议 , 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 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 , 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 , 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 , 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 ,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 , 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 , 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 , 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 , 并写明事实与理由 , 提供主要证据 , 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 , 不予立案 。
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 , 进行初步审查 ,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 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 , 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后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执行程序中 ,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 异议成立 , 则裁定撤销或改正 , 如果异议不成立 , 则裁定驳回异议 , 继续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 , 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 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其异议 , 继续执行 。
【案外人异议怎么写】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 ,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 , 报经院长批准 , 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 ,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 , 报经院长批准 , 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 , 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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