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 。
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 。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
扩展资料: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5.公司的股东怎么组成的股东是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373634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